×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挖贝网> IPO动态> 详情

信邦智能股东未缴部分股份转让款所得税 深交所: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2021/1/6 11:57:54      挖贝网 邢荇

挖贝网1月6日消息,拟创业板IPO企业信邦智能近日收到第二封审核问询函,外资股东信邦远东没有缴纳部分股权转让款所得税一事被重点问询。

招股书显示,信邦智能的前身为信邦有限,由信邦集团、信邦远东以货币出资设立。经过一系列增资之后,信邦远东共计持有1280万股,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随后,信邦远东在2018年分别将股权分两次转让给了共青城国邦和共青城信邦。

不过在上述的股份转让中,信邦远东没有缴纳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部分的税款。

资料显示,2018年1月15日,信邦远东将所持312.50万股股份以1.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共青城国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2000万元,剩余9000万元股份转让价款尚未实际支付。

针对此次股权转让,共青城国邦已为信邦远东代扣代缴194.32万元(对应19,999,999.80元已支付股权转让款,按照35.2元/股价格缴纳),剩余股权转让款对应的所得税暂未代扣代缴。

image.png

2018年11月20日,信邦远东将剩余股份分别转让给了共青城国邦和共青城信邦。其中,共青城国邦以2.71亿的价格受让了所持769.58万股份;共青城信邦以6967万元受让了197.92万股份。一年半之后,信邦远东、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签署协议,将共青城信邦受让197.92万股的价格变更为1000万元。

截至目前,共青城信邦已支付转让款,并为信邦远东代扣代缴97.16万元所得税;共青城国邦尚未付款,缴纳了对应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所得税,剩余所得税没有代扣代缴。

image.png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也明确规定,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此,深交所在两轮问询函中,均对信邦远东没有缴纳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部分的税款一事进行了重点问询,均要求信邦智能说明此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特别是在第二轮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信邦智能明确说明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image.png

而信邦智能在回复中称,2018年1月和2018年11月信邦远东两次转让股份时,暂未缴纳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部分的税款,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对于共青城国邦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部分的税款,信邦智能表示,共青城国邦应在实际支付或者2024年12月31日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同时信邦智能强调称,本次股份转让的纳税人为信邦远东,扣缴义务人为共青城国邦,不涉及本公司及实控人的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