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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创业板IPO申请获反馈 现金交易及第三方回款真实性被质疑

2020/8/25 14:05:46      挖贝网 邢荇

挖贝网 8月25日,中金辐照创业板IPO申请材料于近日获得受理。深交所要求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公司的现金交易和第三方回款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据招股书显示,中金辐照近三年来存在一定金额的现金交易,2017年-2019年,该公司的现金交易总额为693.11万元、859.07万元、422.30万元,现金交易占比分别为2.94%、3.24%和1.55%。

此外,该公司还出现员工代收第三方回款的情况,代收金额分别为216.24万元、295.64万元、55.96万元。

对此,深交所要求中金辐照的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现金交易及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过程,并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现金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情况,中金辐照的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分别进行了核查。

现金交易的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包括,核实现金交易的对方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了解交易的结算方式,核查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了解现金交易的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核查现金收款及对应业务文件的匹配性;复核现金交易客户收入确认金额,函证及走访大额现金交易客户,确认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针对第三方回款一事,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先后取得发行人的收入明细账,并通过访谈、函证、穿行测试、收入控制测试、收入截止性测试等方式,核查了收入的真实性,核查第三方回款方与中金辐照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核查第三方代付款与客户之间关系的真实性等。

经过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现金交易情形符合经营模式,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符合行业惯例;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现金交易的客户不是中金辐照的关联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的占比较小,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同时,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售真实性,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第三方回款的相关方也不属于关联方。

资料显示,中金辐照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为伍春雷,李波;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王首一,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