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特药业收到问询函:要求说明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合理性
挖贝网9月24日,倍特药业创业板IPO材料获受理,近日,深交所向其发放问询函,要求倍特药业针对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且设立时登记股东存在差异、设立至增加注册资本至7,000万元期间的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股东高新发展股权变动未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的情况,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中未实缴出资股东情况、金额、后续补缴时间、出资方式、补缴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等情况,说明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抽逃出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瑕疵及补救措施,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且请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据招股书显示,倍特药业是一家从事高端仿制药、创新药、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以创新驱动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据悉,倍特药业“关于1996年8月变更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变更事项的工商资料”中的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倍特有限设立时股东为倍特发展(其于2006年更名为“高新发展”)、肖焕新、倪闯和王俊。根据高新发展出具的说明,1996年8月,倍特有限股东由成都倍特实业公司、张国平、陈又敏、陈治川变更为倍特发展、肖焕新、倪闯、王俊。因倍特有限当时工商变更相应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中,直接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替换为倍特发展、肖焕新、倪闯及王俊,未单独提交工商变更申请,未单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针对深交所的问题,倍特药业的审计会计师进行了以下的核查程序,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部分历史股东的访谈、发行人在《成都商报》《四川经济日报》《华西都市报》历史股东确权联系公示结果、发行人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的证明、2020年4月27出具的《关于<关于对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的答复》、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关于确认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忠海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系统、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时间:2020年9月14日),倍特药业及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因此,上述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资料显示,倍特药业的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丁明明、郑明欣,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陈英杰,关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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