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改革继续 股转正按修订后《公司法》抓紧完善回购规则
11月2日,全国股转公司通过新闻发布会回复了新三板回购规则的最新动态。南山新三板问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修法决定,对公司法第142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证监会也表态将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新三板在挂牌公司股份回购方面持何态度,并将如何规范?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本次《公司法》修改赋予了公司在股份回购方面更多的自主权,为挂牌公司实施回购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对挂牌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回报投资者和推行长效激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发现,今年8月31日全国股转曾在新闻发布会中表示,新三板挂牌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以公开转让,其回购股份则涉及公众股东、债权人,包括公司本身的利益,需要制定专门规则,以规范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操作流程。全国股转公司已完成新三板市场股份回购相关业务规则的草拟工作,待进一步完善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即可发布实施。
全国股转公司同时指出,在《公司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股转已经及时根据立法趋势对回购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对大家普遍关注的在实施做市转让制度和市场流动性、股权分散度相对较低等新三板市场特点下实施回购,如何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公平权利和平等机会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目前,全国股转公司正抓紧根据《公司法》最新的立法精神对回购规则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发布实施。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相关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142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新增回购情形、简化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让公司回购自由度大幅提升。笔者认为在当前,股份回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有着很强的市场需求,相关制度的优化和落地也具有较强的急迫性。
全国股转公司最后指出,需要强调的是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补充了相关规范性要求,以有效规范市场股份回购行为。对此,全国股转公司配套研究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则,重点防范利用回购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失信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
笔者个人认为,全国股转公司之前暂时限制新三板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或用于注销,主要还是担心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来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层还可能担心,回购的股票多数来自于特定对象,通过回购让特定对象取得资金全身而退,由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这将影响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当然股份回购是否存在掏空公司或者转移资金嫌疑,主要取决于交易价格高低、交易方式是否为盘后协议、交易数量大小和交易对象多少等。
如果要在当前交易方式下出台相关股份回购规则,应该要设置相对严格的前置条件,避免操作方钻政策的漏洞,以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此笔者斗胆建议:
1、股份回购不得通过盘后协议转让和特定事项转让;
2、交易对象必须是非特定交易对象;
3、财务指标方面也应有所要求,包括净利润、现金流、每股收益、未分配利润等;
4、资金来源方面,要求公司使用税后利润或者历史的未分配利润;
5、若未来新三板推出连续集合竞价,采取连续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参照A股回购制度进行回购。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已经彻底打开了公司股份回购空间,新三板股份回购新政的出台也将水到渠成。
(本文主要内容于11月5日下午14:10分首发于新华社中国金融信息网周运南专栏http://stock.xinhua08.com/a/20181105/1784045.shtml)。
(文章来源:南山新三板/作者:周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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