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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近期走势不佳CDR首案无疾而终,新三板应考虑引入类似的CDR发行挂牌机制

2018/6/20 9:51:00      新三板文学社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不知何故,本定于6月19日审核小米发行CDR的会议取消了,使我们揭开CDR面纱的时间稍稍延迟。

为了给创新企业国内上市营造法制环境,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之前快速出台了非常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比如: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除了上述文件,甚至也修改了股票发行与上市规则。

但是,由于国内A股近期走势不佳,中美贸易冲突山雨欲来,导致CDR发行上市的舆情环境并不十分理想。

笔者一直说,A股在世界上是独特的,唯一的,从生下来那天就注定在漫长的时间里,股市的重大波动都可能影响亿万家庭,所以,直接以A股作为创新试验场,往往面对非常大的压力,天时地利人和环境俱备才是好时机,否则,在各方压力和博弈之下匆匆出台的政策效果往往不会太理想。

承接创新实验:新三板?

而新三板市场,其注册制的内核,合格投资者的壁垒,波及范围很小的影响面,恰恰是适合进行创新试点的理想场所,虽然未必有独角兽愿意接受新三板的现状,但是还有很多境外估值非常不理想的中资或红筹公司有可能在三板获得比在境外好得多的待遇。

从这些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看,很多即便是放在A股也还算不错。

所以,建议股转公司尽快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过程中有如下建议:

1、对回归标准的包容性应该更高一些。

比如,两个交易所对红筹公司CDR上市要求“存托凭证不少于1亿份或者上市时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这个标准对三板来说显然可以再下降不少,同时对企业行业类型的包容度也应该三板更高一些;

2、尽快推出兼容具有投票权差异的公司挂牌的制度。

这对创新类的公司是有吸引力的,既然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可以接受,新三板市场接受这个标准应该尺度更大一些才对,以股东人数较少的小公司来试验这个跟《公司法》里面大家的普遍理解的同股同权的理念冲突,比直接放到A股要好;

3、需提前预见阻断交易的情形

沪深交易所10%的涨跌幅限制,预设的是回归的CDR不会成为以“分币”报价的“仙股”,而新三板很有这种可能,而当每股价格变为以“分”报价时,一分钱的买卖差价实际上阻断了交易。

事实上目前三板做市已经出现这种状况,比如当市场价格跌到5分钱一股时,每一分钱的价格档次实际已经有20%的差价,新三板应该提前预见这种情况,当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应该有所动作或规定;

栽得梧桐树,引得凤凰来,希望新三板在制度创新上扬鞭奋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