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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修订自律监管措施:保荐机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纳入监管

2021/1/11 10:50:23      挖贝网 张窦

挖贝网 1月11日,全国股转公司于1月8日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介绍,本次修订将保荐机构、承销商、交易参与人、做市商和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等市场主体纳入监管对象范畴。

全国股转公司介绍称,本次修订结合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落地实施后的市场变化,以“科学监管、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指导原则,充分体现了监管的力度、温度和差异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扩大自律监管对象范围,确保监管的有效覆盖。将保荐机构、承销商、交易参与人、做市商和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等市场主体纳入监管对象范畴。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监管对象包括:(一)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三)主办券商、保荐机构、承销商(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五)做市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六)投资者;(七)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二是新增考量因素及情节,着力实现精准监管。增加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考量的主、客观因素,并完善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情节,进一步清晰市场主体的责任界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违规金额巨大,占相关数据比重较高;(二)违规行为给投资者、挂牌公司等主体造成较大损失;(三)违规行为长期持续或多次发生;(四)违规行为导致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且情节严重;(五)违规行为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六)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后6个月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违规行为;(七)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是优化自律监管措施程序,提升监管规范化水平。明确暂停解限售、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暂不受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限制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须由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保障限制权利型自律监管措施的规范行使。

四是公开纪律处分程序,提升监管透明度。新增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置、会议工作程序、委员构成及职责等内容,公开纪律处分的决策程序,增强可预期性,提升监管公开化水平。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坚持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的监管方向,切实履行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责,不断优化自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以监管促规范,敦促各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