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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资质审查受理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关于资质单位上市或挂牌新三板

2018/7/17 10:06:13      军民融合信息安防集采平台 许芸

01

问:我们公司计划申请涉密集成资质,同时今年即将启动上市计划,成功上市后是否还可以继续申请涉密集成资质?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已公开上市的,上市后不得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02

问:企业董事会通过上市计划决议后,并开始筹备上市事宜,公司已获得的涉密资质如何处理?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上市计划及证明、资质剥离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材料

03

问:企业获得证监会关于上市核发首次公开募股(IPO)批文后,企业何时提交资质注销申请?

答:证券发行申请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批复后,资质单位应当主动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注销申请书》,交回资质证书。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资质后,涉密资质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保密要求,妥善处理好已建、在建涉密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

04

问:申请资质剥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上市计划及证明、资质剥离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材料。需要明确的是,涉密资质单位应当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前提出资质剥离申请,公开上市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剥离申请。

05

问:涉密集成资质剥离,对拟承接资质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拟承接资质单位应当满足资质申请基本条件和补充规定中“资质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审查原则”的全部要求。二是存在控股隶属关系,原则上原资质单位应当是拟承接资质单位的绝对控股母公司,且关联股份不低于50%(不含),其中的“关联股份”应当为直接投资,不包括原资质单位间接投资,或通过合同、信托非直接持有的拟承接资质单位股份。三是涉密人员、项目、载体及设备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如,原资质单位转入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涉密人员应当不低于50%(不含),在建的涉密项目能够全部转由拟承接资质单位承担,同时应履行项目转签手续或征得项目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四是近3年拟承接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与原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之和,应当符合申请条件要求。其中,“近3年”是指单位申请剥离年度之前的3个自然年度,业务收入应当以企业年度报告作为审查认定依据。五是对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注册年限不作限制性要求,即拟承接资质单位可以是成立不满3年的法人企业。

06

问:企业获得涉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后,是否允许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答:国家统一可以挂牌交易,但在挂牌交易前是否需要进行审查方面存在不同。

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单位可以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公开上市的,不得为外资控股企业。

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证券发行申请已经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资质单位应当主动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注销申请书》,交回资质证书。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资质后,涉密资质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接新的涉密印制业务。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应当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参照《补充规定》关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保持)集成资质的审查原则”开展审查。

07

问:涉密资质单位董事会作出筹划挂牌新三板决议后,应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资质单位应当在新三板挂牌之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资质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为保证控股股东不变及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3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二是全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不向外籍自然人、外资机构或身份不明确人转让股份的声明;三是资质单位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四是资质单位承诺持股5%(含)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前,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声明;五是资质单位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主要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近半年股份变更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08

问: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存在哪些情形需要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前报备的?

答: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发生重大事项变动的,应当严格遵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按照保密资质管理相关程序,事先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如,涉及股权变更的涉密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事前变更报告;新三板挂牌的,应当事先报送挂牌申请及相关材料;拟公开上市的,应当尽早提交上市计划,如需保持涉密资质的,做好剥离准备。特别是有关申请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资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提交方案开展事项变动。

对于未报告的资质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处罚通报力度,视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资质的处理,处罚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