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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对财务核算和信批进行整改

2020/1/6 19:54:07      挖贝网

挖贝网 1月6日消息,辉丰股份(002496)于 2019 年 12月 24 日、12 月 30 日分别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监函》,要求对财务核算和信批进行整改。

2020年1月6日,辉丰股份披露整改报告。

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监管函》涉及财务核算的相关情况:

“辉丰石化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01,212,876.25 元,虚增营业成本 299,605,426.22 元;2017 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685,650,528.18 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 元;2017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074,990,033.10 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 元;2017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1,238,886,522.43 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 元。”

整改措施: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涉及辉丰石化购销贸易的内容如下:“随着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大型储罐的投入使用,业务范围逐渐触及到大宗商品的买卖,结合其自身平台优势,通过与有资源优势的供应商和客户开展大宗商品 贸易业务拓展业务版图。公司承担了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可以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但考虑到实际业务中虽然我们先与客户就产品种类、产品数量、产品品质、价格、交货地点等事项达成协议,并拥有独立选取供应商的权利,但在考虑市场因素的条件下,往往选择的结果是固定的一家或几家供应商,导致会计处理上较难判断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选择供应商是否拥有自主权。由于相关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为了突出主业,利于报告使用者阅读,更加恰当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公司拟变更此类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将以销定采类型的收入确认从全额反映变更为净额反映。”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业务和交易金额在 2017 年度报告中已按照净额反映,同时对可比报表(2016 年报)进行追溯调整。2018 年各期的披露中也已经对可比报表进行了进行追溯调整。

综上所述,鉴于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董事会变更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并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已对可比报表(2016 年报)进行追溯调整且涉及范围包含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单位及相关交易金额;2018 年各期的披露,公司按照变更后的收入确认政策确认当期收入,同时对可比报表(2017 年各期)进行追溯调整且涉及范围包含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单位及相关交易金额,因此实质上公司已在有关定期报告中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故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二、关于信息披露管理方面

整改措施:

1、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思想上加强合规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水平,积极培育内控文化,切实提高全员的内控治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