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借鉴注册制 发行后股东超200人需报证监会核准

2019/11/8 21:09:10      挖贝网

挖贝网 11月8日晚消息,11月8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公众公司办法》)和新起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称,《公众公司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是本次新三板改革的基础文件,在此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出台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坚持市场化导向,借鉴注册制理念;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防范市场风险;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坚持市场化导向,借鉴注册制理念:坚持市场化导向是新三板融资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本次修订继续遵循市场化原则,尊重公司自治,发行价格、发行时点、发行方式、融资规模等均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同时,借鉴注册制理念,优化发行审查机制,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在投资人缴款认购前进行审查,发行人完成验资后,全国股转公司协助办理挂牌手续。

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防范市场风险:新三板市场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为进一步增强发行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本次修订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细化规定核准情形和豁免核准情形发行的披露内容,明确挂牌同时发行披露要求,增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披露强度,完善核准情形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的披露要求。同时,为加强风险防控,本次修订规定了不得发行和终止审查的具体情形,发行过程中出现前述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及时终止,以明确市场预期,严守风险底线。

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新三板市场成立以来,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特点,构建了“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融资机制。本次修订立足挂牌公司融资需求,取消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不得超过35人的限制;允许挂牌同时发行,引入自办发行和授权发行机制,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允许发行人在完成验资后使用募集资金,降低资金闲置成本。

对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做出了规定。该规则的特点是,以定向发行后股东是否超过200人为标准,200人以上,在股转公司审查后,还需要证监会核准;200人以下则只需要由股转公司审查。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定向发行规则》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中止审查与终止审查、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及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取消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不超35人限制

为增加定向发行制度的灵活性,引导挂牌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众化程度,同时满足部分企业大额融资需求,根据《公众公司办法》修订内容,本次取消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不得超过35人的限制。

明确不得发行情形

为引导发行主体规范运作,明确市场预期,防范融资风险,本次规则修订增加了四种不得定向发行的情形。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作出终止审查决定。

优化发行审查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发行效率,借鉴科创板制度设计,本次规则修订对发行审查机制进行了优化:

一是优化核准情形定向发行的审查机制。对于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事项后,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二是将豁免核准情形定向发行的事后备案改为事前审查。对于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将中介机构核查并出具意见的时点前移至认购前,并要求发行人在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中介机构意见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披露认购公告,安排投资者缴款。

完善募集资金监管要求

在审查机制优化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募集资金沉淀成本,本次规则修订允许发行人在验资后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在完成新增股票登记手续后才能使用募集资金。

明确挂牌同时发行监管要求

为满足申请挂牌公司融资需求,丰富企业融资时点选择,本次规则对挂牌同时发行进行了专章规定。考虑到挂牌同时发行在启动时点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方面作了特殊规定,如挂牌同时发行不得导致控制权变动、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专章披露发行内容、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等。

明确自办发行机制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公众公司办法》引入了自办发行机制,《定向发行规则》对具体制度安排予以进一步明确。对于在一定期间的融资金额和融资比例内,且面向公司内部人或已经确定对象的发行,发行人可以豁免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但是其持续督导券商仍应当协助公司披露发行相关公告,并对定向发行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的规范性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自办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对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全国股转公司如发现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将严肃处理。

完善授权发行机制

为满足基础层和创新层公司差异化融资需求,本次修订在2018年存量制度改革基础上,在《定向发行规则》中对授权发行予以明确,并将在配套业务指南中针对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公司的授权发行额度作出差异化安排。

以下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某些重要条款


1、200人以上需要证监会核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并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不准定向发行的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定向发行

3.1发行的前置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批准的定向发行说明书。

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

(二)发行对象未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3.1非现金资产认购定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最晚应当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一并披露。

3.2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发行人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3股转公司将在挂牌公司提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对报送材料进行自律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审查决定。

4、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

4.1需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除第三十二条之外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

4.2需要先提交股转公司进行审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书面意见披露后,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作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自律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补正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当日披露相关情况。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4.3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再由股转公司将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股票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审查不通过的,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审查决定。

5、可在申请其股票挂牌时申请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审查机构对股票挂牌与发行申请一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发行人履行缴款验资程序,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

6、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发行对象不得以非现金资产认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除应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

(二)发行对象不得以非现金资产认购;

(三)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及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