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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登陆科创板的企业 将会被责令回购投资者所持股份

2019/1/30 22:57:22      挖贝网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月30日正式公布,该试行办法在第67条和68条中规定,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上市的,证监会做出处罚的同时,将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 5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有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已经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购回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第一款所称投资者是指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购回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前款所称欺诈发行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或者在权威的网络

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股票时,若股票的交易价格低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应当按照买入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股票;若股票的交易价格高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应当按照股票交易价格购回股票。

责令购回的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