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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第一大股东操纵证券市场被判刑4年罚款1亿 深交所发问询函

2019/1/7 19:21:16      挖贝网 李根

挖贝网 1月7日消息,顺威股份(002676)第一大股东蒋九明因操纵证券市场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细棠(2017年年底持股8.46%)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亿元,蒋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亿元。

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12月28日,蒋九明持有公司股份199,374,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对于蒋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深交所向顺威股份问询函,要求对生产经营及控制权稳定、蒋九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及核实并说明蒋九明与华安证券进行质押式证券回购的具体情况。

顺威股份具体回复如下:

请你公司结合蒋九明的持股情况、对你公司管理层任免影响,自查蒋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回复: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8日,蒋九明持有公司股份199,374,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现任董事会成员中,仅一名董事由蒋九明提名,公司也未曾收到过大股东及大股东之间对于管理层席位任免方面的协议。现公司可正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因此,就一审蒋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事项而言,目前暂时不会对公司管理层任免产生影响。

蒋九明本人未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但由于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从受理至今一年有余,该案件长时间未结案,对公司融资贷款方面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另外因整体宏观环境不景气的影响,各金融机构控制收紧了公司的融资贷款。为了维持部分授信额度,公司只能通过提供部分房地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此事已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截至目前,该案件除对公司融资贷款有一定影响外,暂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西部利得基金-建设银行-西部利得增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80,429,0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当前信息表明公司暂无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就一审蒋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事项而言,蒋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暂时没有涉及到对蒋九明持有公司股份的处理,经公司向蒋九明的联系人确认,蒋九明已对判决提出上诉,因此其第一大股东的权利仍然存在,暂时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

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蒋九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

回复:

由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公示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向蒋九明的联

系人确认,蒋九明已对判决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

会有所变化,为此公司对于上诉后的最终判决结果暂时也无法评估。公司将持续

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一旦取得并核实判决结果,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蒋九明与华安证券进行质押式证券回购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违约处置情况,执行偿付判决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蒋九明与华安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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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蒋九明以15,300万股公司股票向华安证券质押融资的质押式证券回购

纠纷判决结果如下:

1)蒋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8.35亿元,支付利息5,990,661.11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840,990,66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照日违约金率0.05%支付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2)蒋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蒋九明质押的1.53亿顺威股份股票、127.5万元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核实,蒋九明已对判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待开庭。

关于蒋九明以4,500万股公司股票向华安证券质押融资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

纷判决结果如下:

1)蒋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安证券融资本金2.75亿元,支付利息11,828,436.57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75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照日违约金率0.05%支付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2)华安证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蒋九明质押的4500万股顺威股份股票、37.5万元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华安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核实,该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蒋九明尚未确定是否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综上,关于蒋九明与华安证券的两笔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均判决由蒋九明偿还融资本金,同时华安证券对蒋九明质押的股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均未涉及对蒋九明质押的相关股票进行司法处置,且蒋九明对判决结果已提出上诉或处于上诉期限内,目前尚无法判断二审判决结果。

由于蒋九明本人同时涉及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一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蒋九明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因此蒋九明短期内无法主动减持股份以执行偿付判决,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涉及对蒋九明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处置。综上,蒋九明涉及的刑事案件判决作出后未满6个月的,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判决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处置的,其第一大股东的权利仍然存在,暂时不会影响其第一大股东的稳定。

若最终法院判决司法处置蒋九明持有的公司股票以偿债,或华安证券强制平仓以偿债,都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