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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鑫新材为关联方担保涉诉 债权人提起上诉要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12/13 11:38:32      挖贝网 王思宇

挖贝网 12月13日消息,焕鑫新材(831143)因给圣龙国贸担保涉及的诉讼,现因原告顾某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圣龙国贸自2013年起先后多次向顾某借款,合计本金为2250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25%、30%、36%不等。焕鑫新材的控股股东圣龙控股及公司实控人钱建华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据了解,圣龙国贸与焕鑫新材受同一控制,其中钱建华持有圣龙国贸40%的股份,持有焕鑫新材控股股东圣华控股40.8%的股份,为圣华控股的实控人,同时个人持有换焕鑫新材12.12%的股份,合计共持有焕鑫新材52.92%的股份。

2017年9月,由于借款一直未能归还,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顾某、圣龙国贸、圣龙控股、钱建华以及焕鑫新材签订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借款利率统一为24%;如圣龙国贸不能按期还款,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只就借款本金2250万元以及截止2017年6月30日前的利息处理,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之后,圣龙国贸并没有按调解书支付相关利息,更没有支付本金2250万元及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因此在2018年3月,顾某再次提起诉讼。

顾某请求法院衣服判令,圣龙国贸返还其借款2250万元,并支付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圣华控股、钱建华、焕鑫新材承担连担保责任;由4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0月12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圣龙国贸偿还顾某借款 2250万元及利息;圣华控股、钱建华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个月后,12月6日,顾某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存在错误,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顾某请求法院维持圣龙国贸偿还顾某借款 2250万元及利息;圣华控股、钱建华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项判决,改判焕鑫新材对圣龙国贸偿还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焕鑫新材二审请求.png

目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截止12月12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被查封或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