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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一锤定音!新三板税收制度与A股齐平!

2018/12/7 16:05:28      新三板文学社 高凤勇

一、新三板市场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税收政策历史沿革梳理:

2013年12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决定指出(引述部分):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01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201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又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201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以上政策确实全比照A股上市公司办法执行。

但是,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还有一条税收规定:“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在A股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制定新三板税收文件时并未对这一条进行规定。

2017年底2018年初,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就三板个人投资者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行为征收个调税,并要求标的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议,最后的结果是暂时不了了之,但是这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直是高悬的。所以当时我在新三板文学社发表文章:《新三板非小事,交易个税应尽快全部比照A股看齐,就个税问题向有关部门呼吁。

9月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这是国务院首次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表态。

二、政策解读:

今日(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文件,就个人投资者买卖新三板股票进行了明确和规则细化,简单解读如下:

1、个人投资者买卖新三板股票的纳税义务分水岭应该是新三板是否挂牌:

如果是在公司挂牌新三板之前就持有的股票,以及公司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在卖出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新三板挂牌之后买入的股票(不论交易形式),就增值部分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个个人股东在挂牌前就持有公司股份,挂牌后又通过交易进行了增持,应该就取得形式和时点分别计算。

2、本政策从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直接免除责任,已经进行缴纳过的,也不再予以返还。

3、2019年9月1日以前,如果有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纳税扣缴的义务人是受让人(买方),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地在标的企业所在地)。这一点与A股处理模式是不一样的。

4、2019年9月1日以后,各相关机构应该做好各种技术准备,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此时,个人买卖新三板股票的纳税就完全与A股方式接轨了。

三、两点点评:

1、此次三部委将新三板个人投资者税收政策明确,取消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新三板股票的顾虑,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活跃、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都有正向作用;

2、在明年9月份之前,由买方作为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操作复杂,可行性差,使新三板成立以来一直到明年9月份的个人买方都有或有纳税风险,但是这个风险其自身又完全不可控,这一点非常值得推敲,建议直接发文免除,或者将纳税义务人转换为卖方(资金获得者)。

总之,我的观点一如既往:新三板市场是中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资本运作命运和归宿,对能推动新三板发展的各种改革,我都要鼓掌欢迎!


附:三部委对新三板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做出了新的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


(文章来源:新三板文学社/作者:高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