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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回复深交所:将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2020/5/29 10:36:34      挖贝网 邢荇

挖贝网 5月29日消息,阳光城(000671)回复深交所称,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一事,主要为该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以及按照股权比例对并表项目富余资金进行调拨,属于房地产行业的通用合作方式。公司将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5月27日,阳光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根据监管函内容,阳光城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阳光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此期间,阳光城曾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深交所提出,希望阳光城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阳光城今早发布公告回应称,“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只存在于两种情形。其一,按照股权比例对联营、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其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对并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进行调拨,合作方作为股东亦按股权比例享受富余资金调拨权。

阳光城表示,以上情形虽在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但本质上是该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享有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权益性投入,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并非为赚取固定收益而对外提供资金。上述资金流转也是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惯例及通用合作方式,是行业的普遍现象。

针对未进行审议的原因,阳光城认为,上述资金流转均为该公司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经营行为,实质与项目权益挂钩,并不是为获取固定收益的资金拆借,也非不公允占用上市公司经营资金,因此该公司认为,上述资金流转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财务资助的定义范围,故未将以上交易行为认定为财务资助,仅当作项目投入在半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随后,该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同时,阳光城表示针对函件提出的关于该等事项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问题,公司已于本年采取措施补充相关合规流程,阳光城分别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